參加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增辦)第4期公會版計畫之房東需符合以下資格:
1.出租人為出租住宅之所有權人
2.租賃標的需坐落於當地直轄市
3.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四擇一〕
□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但如該地址有營業登記者,不得申請租稅優惠。
□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繳款書或稅捐單位相關證明文件等得認定該建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零售業」,或出租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第一項用途使用且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依房屋稅繳款書或稅捐單位相關證明文件,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不符合前三項規定,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
補助項目:
◆免仲介、服務費
◆地價稅、房屋稅、綜所稅稅賦減免
◆公證費每件每次最高補助3,000元(限代租代管案)
◆修繕費每年最高補助10,000元
◆保險費每年每處最高補助3,500元(限包租包管案)